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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黄金城667733|(值得再来)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注册登记业务,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各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除另有说明外,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负责注册登记的所有开放式基金。凡参与公司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均为公司。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其中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基金账户指本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并记录其持有的由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基金销售机构,除特殊说明外,均包括直销机构和公司指定的代销机构。

第七条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分为账户类业务和交易类业务。

账户类业务:是指与客户资料、账户状态有关,而不会引起投资者基金份额权益发生变化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账户开立、基金账户登记、基金账户注销、取消基金账户登记、基金账户资料变更、基金账户冻结/解冻。

交易类业务:是指可以引起投资者基金份额发生变动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认购、申购、赎回、设置基金分红方式、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冻结/解冻、基金分红。

第八条本规则所称“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T+1日”和“T+2日”均为工作日;“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如无特殊说明,公司对T日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申请均于T+1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于T+2日起在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确认结果。

第九条本规则所称“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日15:00之前递交申请,申请当日有效,严禁出现延时交易。网上交易支持7×24小时服务的,开放日15:00以后(以公司收到的交易反馈时间为准)的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于募集期间的基金的认购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后,具体时间由公司和销售机构协商决定并通过《份额发售公告》等文件公告。

第十条本规则是对公司管理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一般规定,公司管理的具体某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若与本规则有任何冲突,以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投资者办理账户类业务时,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账户类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认真核验投资者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登记投资者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投资者未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的,销售机构有权拒绝其业务申请。如投资者提供的虚假或错误或误导性信息、资料,导致公司据此办理业务引起的相关责任公司不予承担。

第二章 账户类业务规则

第一节 基金账户开立

第十二条凡进行公司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必须拥有公司为其开立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同一注册登记系统原则上单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但使用同一套开户资料可以为多个特定目的载体分别开立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必须由本人或代理人亲自办理。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身份证件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文职证、警官证、中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及其他公司认可的证件类型。

第十四条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由其经办人办理,身份证件允许使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则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开户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由基金销售机构审核其监护人的资料,通过电子数据发送至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以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作为唯一性检查,同一证件号码不得重复开户,号码多位、缺位的开户申请均按失败处理;使用同一套开户资料可以为多个特定目的载体分别开立基金账户。对于使用居民身份证开立基金账户的个人投资者,只能使用18位身份证号码进行开户。

第十七条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或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申请被受理后,即可进行公司基金的交易。

第十八条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申请失败,其办理的其他业务申请同时被确认失败,认购或申购资金退回投资者账户。

第二节 基金账户登记

第十九条已开立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如在其基金账户的非原开户销售机构投资公司基金,须先在该销售机构开设交易账户并办理基金账户登记业务,从而实现一个基金账户对应多个交易账户,即一个投资者可以同时在多个销售机构进行公司基金的交易。

第二十条投资者基金账户登记申请被受理后,即可进行公司基金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公司检查申请基金账户登记的投资者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账号等信息是否与已有账户信息一致,如不一致,申请按失败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可以在账户登记时修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三节 基金账户注销、取消基金账户登记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在某一基金销售机构申请注销基金账户时,如果在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有账户登记的,应先在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取消基金账户登记,否则公司对该次注销基金账户申请按照取消基金账户登记来处理。注销申请被确认有效后,原来分配的基金账号作废,投资者不能再利用该基金账号进行交易。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在某销售机构办理的基金账户登记申请经公司确认有效后,可以提出取消基金账户登记的申请。取消账户登记申请被确认有效后,投资者不能在该销售机构办理除基金账户登记以外的任何业务。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注销或取消基金账户登记申请,其基金账户或交易账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将按确认失败处理:

1、投资者持有公司的任何基金份额(包括冻结份额);

2、投资者存在公司尚未确认的交易;

3、投资者持有尚未兑现的基金权益;

4、基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

5、其他根据有关规定不符合注销基金账户或者取消基金账户登记的申请。

第四节 基金账户资料变更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之一发生变更的,应尽快到基金账户开户销售机构和做过基金账户登记的销售机构分别提出变更基金账户资料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修改资料分为一般资料修改和重要资料修改,一般资料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重要资料包括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如果销售机构的代销系统不支持重要资料更改的,须由销售机构将投资者的相关资料传真到公司处,由公司和销售机构同时进行人工更改。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变更后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必须保持唯一性,不得与公司登记在册的其他基金账户的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相同,否则该变更申请无效。

第二十九条基金账户冻结期间,账户资料变更申请无效。

第五节 基金账户冻结/解冻

第三十条销售机构不受理基金账户冻结/解冻业务申请,只有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基金账户冻结/解冻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司法机关及其它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的冻结/解冻申请。

第三十一条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基金账户冻结/解冻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业务申请表;

2、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书等;

3、司法机关开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明冻结、解冻账户的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全称、基金账户号码、基金简称及基金编码、冻结、解冻基金份额以及司法执行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4、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账户冻结后,注册登记机构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后予以解冻,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没有指定冻结期限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冻结时间处理。

第三十三条基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进行任何交易,但可进行基金账户解冻及基金分红操作。在基金分红时,被冻结基金份额因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而获得的基金份额将予以冻结,直至解冻;因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而获得的分红现金将自动转成基金份额并予以冻结,直至解冻。

第三十四条对冻结业务的处理原则是:先到先执行,不得重复冻结。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已被司法冻结,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受理该基金账户的账户冻结业务。对于同一基金账户,若注册登记机构同一开放日收到一般交易申请和冻结/解冻业务申请,将优先处理冻结/解冻业务申请;若基金账户已冻结,则拒绝一般交易申请。

第三章 交易类业务规则

第三十五条以下交易规则适用于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当货币基金的交易规则与本部分交易规则存在不一致时,以货币基金特殊交易规则为准。

第一节 基金认购

第三十六条基金认购,是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如已经开立公司基金账户,则可以直接提出认购申请;如尚未开立,必须在认购申请前开立基金账户。

第三十八条基金采用“金额认购、全额缴款”方式认购。

第三十九条如基金发行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对超额部分认购金额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全程比例配售,对整个发售期间内的全部认购金额按照计算出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二是末日比例配售,即在发行末日之前的认购金额全部确认成功,对于末日的认购金额按照计算出来的比例进行配售。公司发行的基金具体采用何种方式以基金发行的招募说明书公告为准。

第四十条募集期内允许同一基金账户多次认购,认购费率按确认的单笔认购申请金额所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公司受理便不予撤销。

第四十一条公司为投资者办理认购份额注册登记时需收取一定金额的认购费。按照收取方式不同,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方式。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可按照基金发行时对外公告的法律文件要求自愿选择收费方式。

前端收费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即支付认购费的一种收费方式。

后端收费方式是指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无需支付认购费,其认购费在赎回基金份额时与赎回费一并支付的一种收费方式。

1、采用前端收费方式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当认购费用按照认购费率收取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采用后端收费方式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采用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投资者应缴纳后端认购费,计算公式:

后端认购费=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认购的有效份额、净认购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费,其中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四十二条当募集期结束后,如果基金募集成功,公司将为投资者进行认购份额确认并登记权益。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处查询份额确认情况。如果基金募集失败,公司承担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结束后30天内退还投资者。

第二节 基金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

第四十三条基金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申购采用“未知价”法,按照“金额申购”的原则进行,以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公司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份额注册登记时需收取一定金额的申购费,按照收取方式不同,分为前端收费和后端收费方式。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可根据对外公告的法律文件要求自愿选择收费方式。同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进行申购,申购费率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申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

1、采用前端收费方式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申购费用为按照申购费率收取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采用后端收费方式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采用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投资者应缴纳后端申购费,计算公式:

后端申购费=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申购当日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如果基金实施过拆分,则在计算后端申购费时需要将“基金份额申购当日份额净值”按照拆分比例进行还原。

申购的有效份额、净申购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申购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四十五条基金定期定额申购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指投资者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基金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第四十六条定期定额申购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申购、赎回费率与基金正常申购、赎回费率相同。公司以投资者提交定期定额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

第四十七条参加定期定额申购的投资者不受日常申购首次最低金额和追加最低金额的限制,但申购金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十八条投资者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的其他业务规则、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在不违背本规则的前提下以基金销售机构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基金赎回

第五十条基金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投资者只能在基金份额所托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如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须首先办理转托管业务。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应小于等于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可用余额。当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余额少于规定最低持有份额时,公司对余额部分进行强制赎回。投资者对某只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额详见基金发行时的对外公告内容。

第五十二条基金赎回采用“未知价”法,按照“份额赎回”的原则进行,以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交易。

第五十三条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赎回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第五十四条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选择巨额赎回处理方式(取消或顺延方式)。选择取消是指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时,提交的赎回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份额申请自动取消,本次不再兑付;选择顺延则指当赎回日发生巨额赎回,提交的赎回除兑付当日可赎回份额外,剩余申请份额在下一交易日继续兑付,但不享有优先权利,直到份额全部兑付为止。如未作选择,公司默认为巨额赎回顺延方式。

第五十五条货币市场基金赎回时,如果是将持有人所持份额全部赎回,则连同已分配但未结转部分收益一起赎回。

第五十六条公司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确认,即最早申购/认购的份额最先赎回。

第五十七条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但证监会规定特殊基金巨额赎回比例不是10%的,按相应比例处理巨额赎回业务。

第五十八条出现巨额赎回时,公司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按正常赎回程序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我公司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投资者,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我公司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后,正常情况下,公司自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基金转换

第六十一条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投资者只能在基金份额所托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如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转换业务,须首先办理转托管业务。

第六十三条投资者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下进行。拟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第六十四条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处于非开放日,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第六十五条当某笔转换导致投资者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公司对余额部分进行强制赎回。

第六十六条投资者可以转出其账户内某一基金的部分或者全部份额,但每笔转出必须符合公司和基金销售机构对转出基金最低转出份额和转入基金最低转入金额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公司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对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转换确认,即最早申购/认购的份额最先转换。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公司确认之日算起。如果转换申请当日,投资者同时有赎回申请,公司则按照先赎回后转换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最终转换份额的确认以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第六十九条当投资者将持有公司旗下的货币基金份额转换为非货币基金份额时,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全部转出,则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全部累计未付收益一并转出;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转出,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收益,则累计未付收益继续保留在投资者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转出,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累计收益为负收益,则根据基金转出份额占投资者所持全部货币基金份额的比例兑付应转出的累计未付收益。

第七十条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可向投资者收取基金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基金转换费用并进行公告。

1、转出基金赎回费用按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收取,并将部分赎回费计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转出基金的赎回金额、赎回费的处理按照本规则中有关赎回业务相关规则执行。

2、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应缴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差额,反之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3、转换份额的计算步骤及计算公式:

第一步:计算转出金额,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非货币基金转换至货币基金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货币基金转换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货币基金应转出的累计未付收益

第二步:计算转换费用

转换费用=赎回费用+补差费用

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用: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2)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补差费用=0

第三步:计算转入金额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第四步:计算转入份额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转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十一条转出基金金额、转入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七十二条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第七十三条正常情况下,公司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并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

第五节 设置基金分红方式

第七十四条投资者可对基金账户下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分红方式进行设置,分红方式分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第七十五条投资者的分红方式可以多次变更,但基金分红时的最终分红方式以基金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的分红方式为准。

第六节 基金转托管

第七十六条基金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投资者在进行转托管时,可以是转出其持有的一只或多只基金,也可以是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第七十八条基金转托管可分为一步转托管申请和两步转托管申请。公司只受理一步转托管申请。

第七十九条一步转托管申请是指投资者在转出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申请业务时,需要告知转出销售机构待转入的销售机构和托管网点(投资者需在待转入销售机构办理过账户登记业务)。

第八十条转托管到新的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连续计算。

第七节 非交易过户

第八十一条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

第八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不受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只有注册登记机构受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申请,注册登记机构核实相关资料后办理过户。

第八十四条非交易过户的过入方在办理业务前须先开立公司基金账户。

第八十五条投资者办理业务申请时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因继承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

(1)继承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2)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业务申请表;

(5)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因捐赠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

(1)捐赠公证书;

(2)捐赠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业务申请表;

(4)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因司法执行而发生的基金非交易过户的申请:

(1)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书等;

(2)司法机关开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明过出方、过入方的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全称、基金账户号码、基金简称及基金编码、过户数量以及司法执行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填妥的业务申请表;

(4)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六条注册登记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进行表面性核验,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完成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非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通知申请办理非交易过户的相关当事人或向有关方面出具确认单。

第八节基金份额冻结/解冻

第八十七条销售机构不受理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申请,只有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申请。

第八十八条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基金份额冻结/解冻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业务申请表;

2、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书等。

3、司法机关开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应注明冻结、解冻账户的自然人姓名或机构全称、基金账户号码、基金简称及基金编码、冻结、解冻基金份额以及司法执行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4、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九条份额冻结后,注册登记机构在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指定的时间期限后予以解冻,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没有指定冻结期限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冻结时间处理。

第九十条份额冻结期间,不能进行除解冻和设置分红方式之外的其它涉及该部分基金份额的业务申请。在基金分红时,被冻结基金份额因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而获得的基金份额将予以冻结,直至解冻;因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而获得的分红现金将自动转成基金份额并予以冻结,直至解冻。

第九十一条对冻结业务的处理原则是:先到先执行,不得重复冻结。对于同一基金份额,若注册登记机构同一开放日收到一般交易申请和冻结/解冻业务申请,将优先处理冻结/解冻业务申请。

第九节 基金分红

第九十二条权益登记日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红利分配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申购和基金转换入的份额不参与分红,权益登记日赎回和转换出的份额参与分红。

第九十三条基金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的,投资者可以事先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方式将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转换基金份额时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第九十四条公司在分红时按照如下顺序对投资者持有的每次认购、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进行分红处理:

1、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选择的分红方式 。

2、基金默认分红方式。

第九十五条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所产生的现金红利将划入不同销售机构的银行账户,红利再投资产生的基金份额将自动托管在不同的销售机构。

第九十六条投资者在基金账户被冻结期间产生的现金红利,以及投资者在基金份额被冻结期间,因该部分份额产生的现金红利,均由公司进行强制再投资处理。

第四章 货币基金特殊交易规则

第九十七条以下交易规则仅适用于公司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基金”)。

第一节 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第九十八条货币基金份额按照“确定价”原则申购赎回。“确定价”原则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均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进行计算。

第九十九条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全部赎回,则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全部累计未付收益一并兑付,并入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赎回,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收益,则累计未付收益继续保留在投资者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将所持货币基金份额部分赎回,且投资者基金账户中货币基金累计收益为负收益,则根据基金赎回份额占投资者所持全部货币基金份额的比例兑付应转出的累计未付收益。

未付收益为负收益时的兑付比例=赎回份额/赎回前的基金份额余额

第一百条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出现下列情形的:(1)当货币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2)对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货币市场基金,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我公司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二节 收益分配原则

第一百〇一条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第一百〇二条基金采用“每日分配收益,每日结转份额”的分配结转原则。每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计算当日收益并结转基金份额。

第一百〇三条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

第一百〇四条每个基金结转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如果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第一百〇五条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小数点后第3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并入下一日的基金收益再次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百〇六条本规则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规则不一致时,公司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本规则由公司运营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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